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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 第532节

  明确规定了:行为人事先就有劫财目的,杀人只是压制反抗,夺取钱财的暴力手段,暴力与取财同一犯罪的行为,直接定抢劫罪。

  而,因为矛盾、情绪先杀人,杀完人才临时想起来拿钱,这不算抢劫罪。

  而是故意杀人罪+盗窃罪!

  “这...好像确实是有道理。”

  “根据案情来看,朱大力埋伏在必经之路的原因,不是为了抢钱,是因为矛盾产生......”

  “杀完人后,才想到拿钱走......”

  “虽然和抢劫的行为一样,但从性质上,应当属盗窃。”

  “......”

  听审席上。

  场下众人稍稍思考后,脸上流露出迟疑,旋即私下小声交流了起来。

  听起来有点绕,但稍稍沉下心后,却也不是很难理解。

  审判台上。

  审判长杨建军无视掉台下的的骚动,他沉思良久后,看向控方,也就是公诉人。

  “公诉方,上述被告方所说,你方是否有异议要表述?”

  话落。

  公诉席,检察官赵谦颔首,直接将提前准备好的文件抽出,缓缓开口道:

  “审判长。”

  “就本案,案情存在两个矛盾点,一是工地两者因钱发生矛盾,二是朱大力截杀被害人,旋即将钱带走,这期间存在很明确的串联因素,也就是‘钱’。”

  “根据警方调取信息......”

  “......”

  一道道声音落下。

  赵谦后面说的是朱大力的私事,如,对方会找人借钱,如果对方不借,就会与其撕破脸皮,导致双方大打出手。

  又或是债主来讨薪,结果他不给,依旧导致两人发生殴斗。

  从前者来看。

  朱大力与人发生矛盾并非是‘情绪’,而是钱。

  同理,朱大力极有可能,去杀人并非是因为情绪,而是奔着钱去才对,如此,完全构成‘抢劫罪!’

  不过......

  和审判台的检察官认真对待‘抢劫罪’不同。

  另外几方人...都是另有目的。

  “严律师,麻烦了。”

  被告人席。

  周宁看到控方席位的话后,他眉头一皱,侧身低声开口。

  “我知道。”严密深吸一口气,眼神中流露出一丝躁意。

  抢劫罪的判定不重要,且,是否是抢劫罪,这起案子判定起来理论也不算麻烦。

  但徐德那么一搅局。

  先是破了自己对朱大力,循序渐进酝酿的安抚情绪。

  接着又态度很明确的进行提出异议,旋即,控方在进行反驳。

  如此,有关抢劫罪就成了个‘泥潭’。

  将其拖进沼泽淹死的泥潭!

  ‘不能拖,得速战速决,拖得越久,案子休庭的概率就越大。’

  严密内心沉思想着。

  他甚至没有听检察官的话,正如他刚才所想,这案子是不是抢劫罪不重要。

  而是通过一个明确可以快速判定的因素安抚朱大力。

  如果这个因素不行,那就......

  迅速抽身,避免朱大力情绪激动化!

  也要避免休庭!只要休庭,朱大力再次感受开庭的煎熬,精神会愈发躁动,同时亲子鉴定也不得不提,届时,检察官大概率会重点调查金钱问题......

  什么?钱是一年后才给,现在查也查不到?

  别小看这些司法人员的‘犟劲’。

  别说一年了,一起案子真想查,拖个五六年再宣判都是常有的事!

  ‘得换个角度了......’

  严密思索着,他盯着朱大力那不知在想什么的侧脸。

  ‘换一个...无法被反驳的角度!’

  良久,当检察官说完后,众人视线又落在严密身上。

  此时。

  他这才抬头,看向审判台,开口道:

  “审判长!”

  “就本案,被告人朱大力态度表现良好。”

  “首先,对方作案后,并未因害怕而直接离开,放任被害人死亡,而是意识到下重手之后,二次返回现场确认。”

  “其次,案发后短短数小时内,被告人朱大力便报警自首。”

  “并且,自首后没有任何反抗态度,配合良好。”

  “综上所述,我方认为可以可以从轻裁决。”

  这......

  不纠结抢劫罪了?

  当众人听清后,所有人脸上流露出些许诧异。

  双手被镣铐束缚的朱大力内心一紧,他脸色紧绷,呼吸愈发沉重,但听清对方说的依旧是减刑后......

  那双紧攥的手微微一松。

  他现在的精神,就好似一只纸船飘荡在浩瀚无垠的大海...不是迷失方向的大海。

  也是由负面情绪所构造的海洋!

  而严密的减刑话语,就是唯一的灯塔。

  尽管这个灯塔是虚构的,无用的,但不至于让朱大力自暴自弃将纸船掀翻,随后沉入海洋。

  ‘自首...对,还有自首......’

  朱大力内心呢喃着,拳头忽的握紧。

  ‘只要不是死刑,进了监狱,查出病后,官方会给我出钱治疗...不是死刑就有可能治好再出去......’

  ‘减刑...要减刑!’

  ......

  “自首......”

  这话落下后。

  审判台上,几个法官稍稍思索后,旋即点头。

  自首确实是一个很不错的辩护法规,尤其是,从警方递交的案情来看,朱大力的确很配合。

  对方杀人后二次返回现场观察受害者身体健康。

  主动承认所有罪行。

  配合警方还原案发过程。

  无论从哪一点,都是态度良好,没有任何隐瞒的那种。

  所以......

  “公诉方,你方是否有异议要表述?”

  审判台上。

  审判长杨建军看向三个检察官询问。

  话落,众人将视线投向公诉席。

  检察官岳峰低头和几个检察官低声交流起来。

  “依据《刑法》第67条‘自首、坦白’。”

  “原文明确规定: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是自首】、”

  “朱大力的行为确实够得上67条‘第一款’,主动投案+全程如实交代,从宽力度更大。”

  三人思索着。

  就这起案件,实际上多数人都是想着一审直接宣判。

  为什么?

  因为朱大力认罪啊!

  那么,是不是反过来也能证明,对方认罪的态度很好?

  所以,认罪减刑这一点就不得不提。

  总得来看......

  最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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