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 第531节
‘朱大力’直接将张木山杀害,随后张木山身上的金钱消失不见。
完全符合‘263条’第2款项,明确犯有抢劫罪。
徐德不信,严密这种级别的律师会不知道。
如果要是知道,他还这样说,那唯一的解释就是......
‘作秀!’
是的,就是作秀。
作秀给谁看?朱大力!
对方既不能休庭,也不能直接冒然宣判,那么,严密就只能先稳住朱大力的心理,随后迅速通过宣判。
既如此。
有句老话说得好。
‘敌人越是想做什么,那么,我们就越不让他做成。’
‘敌人越是不想出现什么,那么,我们就偏偏让其出现。’
当然,徐德更喜欢以另一句话描述。
也就是......
猛踹瘸子那条好腿!
什么?对方可能会反驳?多反驳几次法官直接宣布休庭了。
严密敢吗!?
所以。
徐德看向审判台,他无视掉所有外部压力,开口道:
“综上所述...我方认为,被告人朱大力。”
“应当承担案件全部责任!”
话落的刹那。
被告人席上。
不知怎么怎地,朱大力分明已经患有绝症,退无可退。
但听到这追责的话后,却依旧内心一紧,双手紧攥,浑身肌肉紧绷。
“呼~”
他的精神异常紊乱,脸色阴沉的可怕,呼吸愈发沉重急促。
第248章 谁才是辩护律师!?
“被告人朱大力,应当承担就本案,公诉方所指控的全部责任!”
代理人席位中。
徐德看向朱大力,他面容温和,但眼神中却很是冰冷。
“依照法例。”
“应当数罪并罚,并且择一重罪进行裁决!”
话落过后。
朱大力内心一沉,猛地抬头看向徐德,两人彼此间对视着。
他在针对对方...或者说,如果法律允许的话,徐德也不介意让对方去死。
什么?你可能觉得对方是无辜的?对方是个被迫的亡命之徒,只是因为想临死之前给孩子留一笔钱,展现父爱的人?
诚然确实如此。
但朱大力不是赚钱,是在‘替罪’,他明确触犯《刑法》第310条‘窝藏、包庇罪’!
310条,原文明确提出:
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、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、拘或者管制!】
司法解释明确:【故意顶替罪人欺骗司法机关,也就是替罪、顶包,属于‘作假证明包庇’,直接定包庇罪!】
换句话说。
对方是以犯罪,侵害他人的刑事,来留一笔钱!
和临死前杀个人抢钱给孩子的本质逻辑没区别!!!
只不过......
“代理人,警告一次!”
审判台上。
审判长杨建军眉头一皱,敲响锤子厉声警告。
“还未到你发言,如若再次扰乱庭审秩序,审判台有权让你就本案进行回避!”
回避,就是驱逐出庭。
徐德点头,他开口前就想到了会被警告,所以知错认罚。
但改不改的你就别管了,反正他对这个警告认罚就是。
审判台上。
审判长杨建军深吸一口气,重新将思绪凝起,接着他思索片刻后,再次看向被告席,接着沉声询问。
“被告席。”
“你方是否还有话要继续表述?”
此时。
被告席上。
辩护律师严密的表情有些阴沉,他瞥了眼被告人席位,那脸色难看的朱大力,心中多了一丝火气。
安抚人的情绪,是要循序渐进的。
但被徐德这么一打岔......自己再安抚,效果将会大打折扣!
不过就算效果大打折扣,但多少也是有效果的。
严密整理了一番自己的思绪,旋即抬头看向杨建军,再次开口道:
“审判长,审判员。”
“代理人与公诉人,就本案,被告人朱大力触犯《刑法》第263条‘抢劫罪’,我方认为表述有误。”
“我方依旧坚定认为,被告人朱大力,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抢劫!”
“首先,按照法规实际运用。”
“判定是否为抢劫罪,要以核心【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什么时候产生】来界定!”
抢劫罪实际上很模糊。
当然,说的不是法律上判定模糊,而是行为上的模糊。
比如说猥亵和强奸未遂,单看着两点也许能精准区分,但,如果一个阳痿的男性,意图强奸另一个女性呢?
在没达到强奸判定,但又明显超出猥亵的行为,你该判定是猥亵还是强奸未遂?
同理。
抢劫也是这样!
你是个小偷,你前往一个人家里准备偷东西,将财物拿走,这就算偷窃。
如果,家人醒来,对方想阻止你,期间你可能推搡了他一下导致对方致死,再将财物带走,那么,这就不是偷窃,而是抢劫!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如果,你是奔着情绪、矛盾去的呢?
比如,你是想去殴打对方一顿,只是没控制住力气,将人杀害,接着,临走之前,才顺便想起来将钱带走。
这算抢劫吗?
从结果来看。
都造成了人员伤亡,都将钱带走,案情近乎一致!
不过......
后者,却不触犯抢劫罪!
“审判长!听审席诸位。”
“依据最高法《两抢意见》明确规定:实施故意杀人后,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,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!”
被告席中。
律师严密缓缓开口,他没看稿子,很明显,他的法理能力远超常人。
哪怕是临时起意,也能找来一堆有法理进行依据。
“注意!”
严密眼神一凝,语气严肃,着重说道:
“是盗窃罪,而不是抢劫罪!”
声音传进所有人耳旁,审判台众人微微一顿,旋即颔首点头。
公诉几人也是皱眉,开始思索起来,倒是并未直接开口。
是的。
从法例来看,只截取‘案情’被拆分成两个矛盾的第二个矛盾中,朱大力并不构成抢劫罪。
哪怕和抢劫的手法和结果一样,依旧不构成!
法律依据《最高法抢劫杀人批复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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